6.1.1 应急篷宿区设施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 6.1.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应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6.1.3 应急供水设施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 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 5749-2006规定的要求。 6.1.4 应急供电设施 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 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6.1.5 应急排污系统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6.1.6 应急厕所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篷宿区30m~50m。 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 6.1.7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距离应急篷宿区应大于5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 6.1.8 应急通道 篷宿区周边和场所内要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6.1.9 应急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周边应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分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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