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2 当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Ⅰ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20℃~25℃,相对湿度应为30%~65%;Ⅲ级、Ⅳ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30%~70%。 4.3.2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照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0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0lx。 2 辅助工作室、走廊、缓冲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00lx。 3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4.3.3 Ⅰ级洁净用房的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65dB(A),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噪声级(静态)不应大于60dB(A)。 条文说明
4.3.1 微生物污染与温湿度条件密切相关,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控制成为关键,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建设。如饮料厂的灌装间、乳酸菌发酵间、菌种培养间,要求温度15℃~27℃,相对湿度≤50%;肉类加工厂的加工调理场、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场所、内包装室,要求温度≤15℃;膨化食品厂的内包装车间、调味料配合室要求相对湿度≤75%;冷冻食品厂的冻结前已加热处理之冷冻调理食品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冻结室、内包装室(冷冻烤鳗及冻结前已加热处理之冷冻调理食品),要求温度≤25℃;冷藏调理食品厂的最终半成品之冷却及贮存室、内包装室,要求温度≤15℃等。 4.3.2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无窗厂房的照度最低不能小于500lx。根据我国现有的电力水平,应以满足对照明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加工场所工作面最低照度为200lx时基本能满足工人生理、心理上的要求。至于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考虑到与生产车间的明暗适应问题,规定其照度值不宜低于100lx。 4.3.3 洁净用房噪声标准的制订主要考虑噪声的烦恼效应、语音通信干扰和工作效率的影响。ISO 14644-4标准附录F.4.2条规定:“应该根据人员的舒适和安全及环境(如其他设备)产生的背景声压级来选择需要的声压级。洁净室设施标准的A-加权声压级范围在55dB~65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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