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3.2 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工艺生产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5.3.3 每一生产层、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2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安全疏散距离可根据生产工艺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厂房会采用焊线等工序采用氮氢保护性气体,在电镀工艺中会采用酸碱等化学品,考虑到生产设备及产品的价值,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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