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干法赤泥堆场必须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并应满足在设计洪水条件下防洪安全和正常生产的要求。 6.1.2 赤泥堆场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使用期库的等别、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表6.1.2的规定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6.1.2 赤泥堆场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
注:PMF 为可能最大洪水。 1 当确定的堆场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下限,堆场使用年限较短或失事后对下游不会造成严重危害者可取下限,反之应取上限。对于高堆坝或下游有重要居民点的,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等。堆场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时,防洪标准应提高,也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2 采用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赤泥的堆场,周边未建赤泥坝时,防洪应按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建赤泥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及防洪标准。 6.1.3 赤泥堆场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游式赤泥堆场宜采用排水井(或斜槽)-排水管(或隧洞)排洪系统。 2 堆场在地形条件许可时,可采用溢洪道排洪。 3 当上游汇水面积较大,库内调洪难以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上游设拦洪坝截洪和库内另设排洪系统的联合排洪系统。拦洪坝以上的库外排洪系统不宜与库内排洪系统合并;当与库内排洪系统合并时,应进行论证,合并后的排水管或隧洞宜采用无压流控制。当采用压力流控制时应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也可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4 除库尾排放的滤饼干法赤泥堆场外,三等及三等以上赤泥堆场不得采用截洪沟排洪。 5 当堆场周边地形、地质条件适合时,四等及五等赤泥堆场经论证可设截洪沟截洪分流。 6 赤泥堆场不得采用机械排洪。
6.1.4 赤泥堆场应设置防止泥石流、滑坡、树木杂物影响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 条文说明
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当赤泥堆场末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或排洪设施的可靠性不足时,堆场将不具备防洪能力或防洪能力不足,有可能在汛期遭遇设计洪水时出现洪水漫顶导致溃坝,造成严重灾害事故。因此,强制规定赤泥堆场必须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 6.1.2 赤泥堆场的防洪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相一致。 6.1.3 赤泥堆场设置排洪系统的作用有二:一是为了及时排除库内洪水,二是兼作回收库内赤泥附液用。对于天然凹地型的赤泥堆场,可在山坡上开挖溢洪道排洪。对于普通的干法赤泥堆场,排洪系统应靠堆场一侧山坡进行布置。选线应力求短直,基础置于坚实岩基上,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滑坡带及软弱岩层。排洪系统布置的关键是进水构筑物的位置。当采用排水井作为进水构筑物时,为了适应布料口位置的不断推进,往往需建多个井接替使用,相邻两井井筒有一定高度的重叠(一般为0.5m~1.0m)。进水构筑物以下可采用排水涵管或排水隧洞的结构形式进行排水。当采用排水斜槽方案排洪时,需根据地形条件和排洪量大小确定斜槽的断面和敷设坡度。 截洪沟易被杂物堵塞或垮塌而失效,可靠性较差。对三等及以上干法赤泥堆场来说,仅适于作为环保设施实行清污分流。为节省投资,可适当降低截洪沟的防洪标准。赤泥堆场应按截洪沟失效后的全部汇水面积设计。 机械排洪(包括水泵、虹吸系统等)均需要可靠的供电条件,而赤泥堆场一般远离厂区,暴雨时难以确保供电设施安全,故规定不得采用机械排洪。 采用库内和库外联合排洪当按有压合并外排设计时,水力学条件比较复杂,故应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必要时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6.1.4 防治泥石流主要采取拦挡设施,如铁石笼坝、谷坊等,其拦挡库容应大于汛期二次泥石流总量,当淤满后应继续加高。库区有大型滑坡体要评价库址的适宜性,排洪系统进出口应避开滑坡体,必要时应进行边坡加固或削坡治理。对树木、杂物宜设置拦污栅,同时要考虑拦污栅对泄洪能力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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