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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2024-12-4 15:03| 发布者: LooTan| 查看: 31| 评论: 0

摘要: 9.1.1 墙体及部件使用年限少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制定更换、维护方案及实施细则。9.1.2 房屋产权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墙体物理损伤或化学损伤的原因、程度、所处环境以及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进行检测、评估,并制定修复设计与施工方案。9.1.3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凿墙、开洞及改变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9.1.4 修复材料应根据墙体损伤状况、与被修复材料的适应性、预期修复效果、

9.1.1 墙体及部件使用年限少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制定更换、维护方案及实施细则。

9.1.2 房屋产权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墙体物理损伤或化学损伤的原因、程度、所处环境以及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进行检测、评估,并制定修复设计与施工方案。

9.1.3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凿墙、开洞及改变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

9.1.4 修复材料应根据墙体损伤状况、与被修复材料的适应性、预期修复效果、修复施工条件及经济性等因素选用。

9.1.5 墙体修复施工前应根据损伤状况、修复材料性能及施工条件等制定施工方案。

9.1.6 墙体修复后应进行检验与验收,所有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存档。

条文说明

9.1.1 当前一些墙体及与其配套的部件(如某些板材或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聚氨酯泡沫、尼龙胀钉等)的使用寿命少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保证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及效果,特制定本条款。

9.1.3 当前一些房屋用户为改变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向有关部门报请,也不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随意凿墙、开洞,给建筑物墙体带来很大危害,有的甚至影响到房屋结构的安全,特制定本条款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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