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跟踪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跟踪系统应与基础固定牢固、可靠,并接地良好。 2 与转动部位连接的电缆应固定牢固并有适当预留长度。 3 转动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6.3.2 在手动模式下通过人机界面等方式对跟踪系统发出指令,跟踪系统的动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跟踪系统动作方向应正确;传动装置、转动机构应灵活可靠,无卡滞现象。 2 跟踪系统跟踪转动的最大角度和跟踪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 极限位置保护应动作可靠。 6.3.3 在自动模式调试前,跟踪系统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手动模式下的调试应已完成。 2 对采用主动控制方式的跟踪系统,还应确认初始条件的准确性。 6.3.4 跟踪系统在自动模式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跟踪系统的跟踪精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 设有避风功能的跟踪系统,在风速超出正常工作范围时,跟踪系统应启动避风功能;风速减弱至正常工作允许范围时,跟踪系统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到正确跟踪位置。 3 设有避雪功能的跟踪系统,在雪压超出正常工作范围时,跟踪系统应启动避雪功能;雪压减弱至正常工作允许范围时,跟踪系统应在设定时间内恢复到正确跟踪位置。 4 设有自动复位功能的跟踪系统在跟踪结束后应能够自动返回到跟踪初始设定位置。 5 采用间歇式跟踪的跟踪系统,电机运行方式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条文说明
6.3.1 本条对跟踪系统调试的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1 光伏发电站内的跟踪系统一般体积大、高度大,要求有一定的抗风强度,在调试前应检查跟踪系统固定是否牢固可靠。同时为防止雷击过电压或电缆线路绝缘受损而使支架带有电位,对人身和设备造成伤害,跟踪系统一定要可靠接地。 2 跟踪系统上的电缆在经过转动部位时,为防止被卷入或挣断,要固定牢固并充分考虑转动距离,留足预留。 3 在跟踪系统调试前,检查转动范围内是否有临时设施阻碍跟踪系统转动,以防止出现设备损坏事故。 6.3.2 本条规定了跟踪系统在手动模式下调试应达到的要求。不同的产品有各自不同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但转动灵活、动作可靠、保护准确及满足技术文件要求是必须要达到的。本规范规范了跟踪系统转动时的最大方位角及高度角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因为针对不同的业主或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需求。另外,为保证跟踪系统在允许范围内转动,不会因超行程对设备造成损坏,要求对极限位置保护进行测试,以保证设备运行的可靠。 6.3.3 本条规定自动模式调试前,手动模式下调试应已完成。对于采用主动控制方式的跟踪系统,应在自动模式调试前将参数准确设置完毕。 6.3.4 本条规定了跟踪系统在自动模式下应达到的要求。 1 跟踪系统的跟踪精度在签署技术协议过程中,供货方和采购方会进行充分沟通并确定具体要求,在调试过程中将按照此技术要求来考核跟踪系统的跟踪精度。 2 跟踪系统由于体积较大,抗风能力较弱,为避免设备在恶劣天气下受损,对设有避风保护功能的跟踪系统,要求对此项保护功能进行测试。可手动设置风速值超过保护上限,检测跟踪系统是否能够迅速做出响应(一般厂家都是采取将光伏方阵平面调至水平位置,以减少承载力);同时需要检测在风速减弱至正常工作允许范围时,跟踪系统是否能在设定时间内恢复到正确跟踪位置。 3 在暴雪天气下,跟踪系统应采取相应的抗雪压措施避免设备受损,对设有避雪保护功能的跟踪系统,要求对此项保护功能进行测试。可手动设置雪压值超过保护上限,检测跟踪系统是否能够迅速作出响应(一般厂家都是采取将光伏方阵平面调至最大下限位置,以减少承载力);同时需要检测在雪压减弱至正常工作允许范围时,跟踪系统是否能在设定时间内恢复到正确跟踪位置。 4 跟踪系统都会选择一种安全状态来应付特殊情况的发生,因此跟踪系统在夜间应能够自动返回到跟踪初始设定位置,并关闭动力电源。这也是为了保护跟踪系统在不工作时,不至于受到损坏。 5 跟踪系统的跟踪运行方式可分为步进跟踪方式和连续跟踪方式。步进跟踪方式能够大大降低跟踪系统自身能耗,被广泛采用。步进跟踪方式主要依靠电机带动传动装置并间歇式地运行来进行实时跟踪,其间隔时间长短,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尽相同,需要参照技术协议要求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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