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光纤厂厂址选择应结合地区中长期规划,选择在远离散发大量粉尘、有严重空气污染的工厂、仓库、堆场的区域,同时应避开空气污染源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2.2 光纤厂厂址选择应避开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等有严重振动影响的区域。 3.2.3 光纤厂厂址选择应对市政给排水、动力供应、通信设施完善和交通便利等因素进行比选。 3.2.4 光纤厂厂址宜选择在抗震设防烈度小于或等于8度的地区建设,在8度区远离地震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应大于200m。建筑场地应避开对抗震不利地段,不应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建造光纤厂。 条文说明
3.2.1 光纤生产工艺有空气洁净要求,因此本条规定是考虑该地区近期和后期规划的其他工业厂房可能对光纤厂造成的影响,宜选择在远离大气含尘浓度较高的地区,不宜选在气候干旱、多风沙地区或有严重空气污染的区域,以减少空气过滤成本。 3.2.2 拉丝间有防微振要求,应选择在可避开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等有严重振动影响的区域,以降低防微振工程投入。 3.2.3 光纤生产的特点是24h连续运转,为保证其生产的可靠运行,市政给水系统的充足稳定供应、污水处理设施、气体动力的完善配制,充足的电力保障系统是必需的。从而可以保障工厂建设的时效性,节省建设投资。 3.2.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7条的规定,在8度区、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物与地震发震断裂带的最小避让距离为200m。由于光纤厂投资大,对生产环境要求高,故在厂址选择上,本规范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7条的规定有所提高,使光纤厂的抗震设防类别达到乙类建筑的标准。 建筑场地厂址选择还应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3.1条的规定,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危险地段的划分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1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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