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5.2.2 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结构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等,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对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5.2.3 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抗震设防地区的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
5.2.1 结构的材料性能直接影响到结构的可靠度。因此,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同时,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设计”原则。 5.2.2 结构混凝土包括基础、地下室、上部结构的混凝土,均应符合本条规定。混凝土的水胶比、水泥用量、混凝土强度等级、氯离子含量、碱含量等均应符合相应环境类别的要求。 5.2.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条文制定。结构用钢材包括型钢、板材和钢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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