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工程检测应包括建筑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和环境指标的检测。 12.1.2 工程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 12.1.3 工程检测的检测仪器应有计量单位的检定,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2.1.4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应在工艺设备已安装就绪,设施内无动物及工作人员,净化空调系统已连续运行24h以上的静态下进行。 12.1.5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工程验收评价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检测检查结果应对本规范表D.0.4中的全部项目检测后做出综合性能全面评价。 12.1.6 实验室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涉及工程检验的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1.4 本条规定了实验室工程环境指标检测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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