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工厂设计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预评价等文件进行设计。 3.2.2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规划设计条件; 3 厂区地形图、厂区红线图、区域地形图、铁路专用线地形图; 4 工厂建设区工程勘察报告; 5 建厂地区气象、水文资料和洪水资料; 6 工厂所在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7 原材料、燃料的运输方式及其他相关材料。 条文说明
3.2.2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准确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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