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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厂址选择

2024-12-4 14:56|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26| 评论: 0

摘要: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地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4.1.2 厂址选择应根据设计规模对原料、燃料、主要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水、电、气等供应,交通运输,工程地质,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自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1.3 厂址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用地应贯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地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1.2  厂址选择应根据设计规模对原料、燃料、主要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水、电、气等供应,交通运输,工程地质,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自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厂址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用地应贯彻执行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宜选用条件成熟的工业园区;

    2  厂址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3  场地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生产主线长度及总平面布置确定;

    4  当工厂分期建设时,用地应一次规划,分期征地。

4.1.4  厂址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自然地形坡度较大的厂址应合理确定竖向布置。

4.1.5  厂区标高应比50年一遇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厂区应设计防洪设施。位于山区的工厂,厂区标高应高出50年一遇洪水位1.0m以上,并应设计防洪、排洪的设施。防洪、排洪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内涝地区时,厂内应配备排涝设施,且厂区标高应比设计内涝水位高出0.5m。

条文说明

4.1.1  厂址选择除要遵照当地的总体规划和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

4.1.2  影响平板玻璃厂厂址选择的主要有原料、燃料、运输及工厂本身的建设条件,应对本条规范所列各种因素进行详细的比较后,选取综合效益最佳的厂址方案。

4.1.3  本条强调“宜选用条件成熟的工业园区”,主要是考虑经批准的工业园区符合当地规划,用地较易批准。工业园区的建设条件一般是由当地政府配套完成的,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进度控制及审批均比较有利。

4.1.5  本条是厂区标高的设计原则。采用一层建筑形式的工厂,因熔窑、循环水泵等重要设施设置在地坑(地下室),一旦厂区雨水不能顺利排出,将会直接进入地坑,造成生产及财产安全事故。当选用工业园区的厂址,在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于竖向标高及防、排涝措施均有详细说明,可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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