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同类设备宜选用同型号、同规格的设备; 2 设备生产能力应根据检修维护要求留有富余量。 6.3.2 破碎筛分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段数应根据破碎比确定; 2 破碎设备应根据破碎能力、排矿粒度、单位排矿口的生产能力和循环负荷率选择; 3 筛分设备应根据筛分效率、单位筛网面积生产能力选择; 4 在未掌握矿物原料的物理机械性能时,应做破碎筛分工业性试验。 6.3.3 称量、混合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称量设备的静态精度应为1/2000,动态精度不应低于1/1000,10kg以下小秤的动态精度可不低于4/1000; 2 称量时间应小于集料输送时间和混合时间之和; 3 混合机内加水应设计量装置; 4 混合设备应选用密封好、混合均匀度高、混合时间短、易损件寿命长、便于检修的节能型产品。 6.3.4 溜管、溜槽及料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溜管、溜槽应通畅无阻塞,应耐磨、密封、方便拆卸与修补; 2 缓冲料仓、粉料料库下部仓斗应采用钢结构。 6.3.5 生产超白玻璃时,斗式提升机料斗宜采用高强度非金属材料,进、出料口应设置耐磨防铁内衬。缓冲料仓、粉料料库下部钢斗应配置耐磨防铁内衬。 条文说明
6.3.1、6.3.2 此两条为工艺设备选型的原则与要求。在设计中应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原则。在设备选型时应根据诸多因素进行设备的生产能力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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