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压缩空气用量和品质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9.4.2 空气压缩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熔窑燃料采用重油时,燃油雾化气应采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站宜选用有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 2 玻璃熔窑燃料采用焦炉煤气或天然气时,压缩空气站宜选用无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 3 玻璃熔窑燃料采用焦炉煤气或天然气又需重油备用时,压缩空气站宜用氮气站的空气压缩机作为备用机组; 4 空气压缩机设备的选型应计入当地海拔高度、温度、湿度的影响。 9.4.3 压缩空气站应有备用机组。 9.4.4 压缩空气站净化设备,在采暖地区应选用吸附干燥装置,非采暖地区可选用冷冻干燥装置。 9.4.5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2 本条对空气压缩机设备选型作出规定。 4 一般空气压缩机设备的吸气工况是1个大气压、20℃的干空气,而这些工况会受海拔高度、温度、湿度的影响,因此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应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因素。 9.4.4 吸附干燥装置的处理气压力露点通常为-40℃~-20℃,冷冻干燥装置的处理气压力露点通常为2℃~10℃,故采暖地区应选用吸附干燥装置,非采暖地区可选用冷冻干燥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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