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生产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给水不得间断,并应满足用水设备的水量、水质、水压和水温要求。 2 生产给水水质主要指标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 表12.2.1 生产给水水质主要指标
3 用水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 4 对生产时仅水温升高、无污染的设备冷却水和各类冷却器用水应回收冷却后循环使用。 5 外供水源的水压不宜小于0.25MPa,当水压小于0.25MPa时,厂内应设置增压设施。 6 采用城市自来水作为生产供水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2.2.2 厂区生活用水管道不得与自备的生产用水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12.2.3 给水管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干线应根据用水量大、要求供水可靠度高的浮法联合车间等主要用水场所确定,并应设计成环状管网; 2 给水管线上应设置阀门,当关闭阀门检修局部管线时,主车间不应中断给水; 3 厂区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2.2.4 循环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循环水冷却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循环水水量、水温、水质和供水系统运行方式要求确定,并宜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 2 循环给水系统应满足浮法联合车间、氮气站、氢气站、压缩空气站等生产设备的冷却用水要求; 3 循环给水系统应采用多水源的方案,并应确保当正常水源中断时,备用水源或备用进户管能保障供水; 4 循环水系统应设置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检测信号应能就地显示,并应传至控制室; 5 循环水管道上宜设水质动态监控接口、化学处理循环水水质稳定装置; 6 循环水系统补充水量应以敞开式不小于循环水总量的4%、密闭式不小于循环水总量的2%计算; 7 循环水系统水质应满足生产设备要求,并应进行水质软化处理; 8 循环水系统宜设置全过滤水处理装置,当设置旁滤水处理装置时,旁流过滤水量可按循环水量的3%~5%确定; 9 循环水系统宜设置循环水池和水塔,两者的总容量可按1.0h~2.0h的循环水量计算; 10 循环水塔的容量不宜少于0.5h的循环水用水量,水塔高度宜满足使用水压的要求; 11 循环水泵应有备用,备用泵宜设柴油机拖动水泵,电机功率大于30kW时应采取变频调速措施; 12 循环水泵房的布置宜靠近浮法联合车间,并宜采用地上布置; 13 循环水给水送至主要车间进口处的压力宜为0.3MPa~0.5MPa; 14 循环给水管宜为枝状管网,设专用管道直通用水车间,循环水管道上的阀门和配件压力等级应满足管道试压要求,且不应小于1.6MPa。 条文说明
12.2.1 本条对生产给水提出了相关要求。 1 根据玻璃生产工艺要求,生产给水应保证供水不得间断,如水源不能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给,应在厂内设置储水设施,以确保平板玻璃工厂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2 生产给水的水质主要指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运行情况确定的。 3 生产设备要求对循环冷却水进行软化或除盐、除氧以满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 4 因玻璃工艺生产的设备用水量较大,而且是无污染的设备冷却水,所以应循环利用。 5 考虑平板玻璃工厂内用水点的标高,所以厂区进口处水压一般不宜小于0.25MPa。 12.2.2 生活给水管道不得与用户自备的生产用水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防止造成生活给水管道内回流污染生活用水。当用户需要将生活给水作为生产用水自备水源或补充水时,可将生活给水管道放入生产自备水源的储水(或调节)池,进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应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条规定与生产用水的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生活给水水质无关。 12.2.4 本条对循环水系统的设计提出了相关规定。 1 循环水冷却设施的类型选择应因地制宜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敞开式系统或封闭式系统。按节能要求宜选择闭式循环水系统。 3 依据生产工艺对循环水不间断供给的要求,应保证循环补充水的供给,采用多水源或储存水。 6 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7 循环水系统的水质应进行水质稳定的验算,以防循环水系统管道及设备结垢、腐蚀,缩短供水管道、工艺设备的使用年限。 8 循环水系统在循环过程中由于受到污染,应对系统设置全过滤水处理或分流旁滤水处理。 9 循环水池和水塔的总容量是依据运行经验确定的。 10 循环水塔的水柜容量是依据循环水供给系统故障时工艺设备冷却保护时间确定的。 11 循环水泵当一台工作时,应有一台相同规格型号的备用泵;当两台及两台以上同时工作时,其备用泵的容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容量。为了确保工艺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还宜设有柴油机拖动水泵,以确保动力故障时循环供水。 12 循环水泵房靠近浮法联合车间布置是为了缩短供水管路,提高供水安全性。 14 循环给水设专用管道直通用水车间,循环供水管道不得作为消防或其他直接排放的生产设施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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