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排水管网应满足排放要求,并应根据排水条件及地形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排水制度。 12.3.2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符合排水工程总体规划,并宜采用分流制。生活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再排入合流制排水系统。 12.3.3 车间的生产排水、车间与堆场地坪冲洗水应在排出口处设置沉砂池。 12.3.4 油罐区排水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油水分离池或油水分离装置,除油后排入厂区排水系统。在进出油水分离池的排水管道上应设水封井。油罐区雨水管道排水应在防火堤外设置隔断装置及水封井。 12.3.5 发生炉煤气站的含酚废水必须密闭循环,不得向外排放。 12.3.6 氨分解制氢出现事故时的废氨液和化验室化验分析排放的废酸、废碱液应采取中和措施,废液的pH值为6~9时方可排放。 条文说明
12.3.1 排水体制及排出口的选择主要考虑经济合理减少工程造价。 12.3.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制订。 12.3.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制订。 12.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二类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1mg/L(苯酚)的要求,高度含酚废水不得向外排放。玻璃厂发生炉煤气站的循环含酚废水浓度较高,对外排放会造成人身伤害及环境重度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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