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生产工艺系统和建筑物内冷热源应优先利用玻璃熔窑烟气余热。 13.1.2 玻璃熔窑烟气余热蒸汽量达到余热发电要求时,宜用于余热发电。 13.1.3 当余热产生的蒸汽超过全厂生产和生活需要但又不足以发电时,可利用蒸汽拖动空气压缩机、水泵等设备。 13.1.4 余热产生的蒸汽可作为动力源,选用溴化锂机组集中供冷。 13.1.5 熔窑、退火窑排出的热风可用于熔窑助燃风或用于供暖、原料烘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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