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 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的有关规定。 14.1.2 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建筑物功能、室内外环境、气象条件、能源状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4.1.3 高温生产及含易燃、易爆气体的作业区,应根据各专业要求,采取节能的通风降温措施。 14.1.4 粉尘散发源应采用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 条文说明
14.1.4 设置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控制粉尘排放浓度,实现清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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