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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防火、防爆

2024-12-4 14:53|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23| 评论: 0

摘要: 19.2.1 各车间、储罐区(易燃油品或可燃气体)等附属设施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19.2.2 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19.2.3 制氢系统各建筑物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和《氢气使用安

19.2.1  各车间、储罐区(易燃油品或可燃气体)等附属设施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9.2.2  发生炉煤气站设备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19.2.3  制氢系统各建筑物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有关规定。

19.2.4  氮氢保护气体配气室、燃气配气室应紧靠浮法联合车间的外墙毗邻布置,并应采取防火及防爆的分隔措施。

19.2.5  储油罐、储气罐应根据油、气的特性设置温度、压力、限位报警及紧急切断(放空)装置。

19.2.6  燃油、燃气储罐及输送管道均应有良好的接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和《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的有关规定。

19.2.7  电力装置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9.2.8  建(构)筑物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9.2.9  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爆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及防爆泄压设施。

条文说明

19.2.4  本条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制订的。

19.2.6  燃料油、可燃气体均为易燃易爆品,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为防止静电火花引起爆炸,应保证接地良好。

19.2.9  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场所主要指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天然气站和天然气或焦炉煤气配气室、液化石油气站、氢气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室、锅炉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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