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 防雷、接地和电气安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19.3.2 户外天然气管道、燃油输送管道、煤气管道和氢气管道等可燃介质管道,应在管道的始端、终端、分支处、转角处及直线部分每隔25m处设置接地装置,每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弯头、阀门、法兰盘等管道的连接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19.3.3 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 19.3.4 潮湿场所(或移动式)电器设备供电线路应在电控柜内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9.3.5 室外堆场的电路布线应有防晒、防冻、防水、防雷击、防漏电等措施。 19.3.6 配电柜、电控柜应加锁保护。 19.3.7 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切裁堆装部位及车间内主要通道和出入口等处,应设事故安全照明。 19.3.8 每个建筑物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等电位联结。同一建筑物电气系统的接地宜用同一接地网。 19.3.9 烟道、料仓、地坑等受限空间检修设备时,应采用12V照明灯具。 19.3.10 用电设备明显位置应设检修用的电源隔离开关或紧急情况时能切断主电源的紧急停车按钮。 条文说明
19.3.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以在设备及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通过保护装置的检测机构取得异常信号,经中间机构转换和传递,然后促使执行机构动作,自动切断电源,起到安全保护作用。 19.3.6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发生触电等意外事故。 19.3.8 建筑物内各种等电位联结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基本而重要的措施。同一接地网可避免各种原因造成的系统反击电压,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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