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 玻璃生产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19.4.2 起重机械设置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的有关规定。 19.4.3 带式输送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1.2.3条的规定。 19.4.4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根据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等要求确定。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19.4.5 机械设备检修时,应有防止机械设备启动的安保措施。 19.4.6 浮法联合车间冷端系统的玻璃切割、掰边、成品堆垛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应在收集碎玻璃的仓口处设置防碎玻璃飞溅的安全护板及防止人员坠落的格栅。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