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 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的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9.5.2 防尘及有害气体治理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3节及第14.4节的有关规定。 19.5.3 辐射源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19.5.4 厂区内所有影响人员安全的地坑、孔洞、平台均应设置防护栏杆、护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等的有关规定。栏杆底部不应设高度小于100mm的防护板。 19.5.5 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隔热防护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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