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的声压级应为A声级。噪声限制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19.7.2 原料破碎、混合,泵,风机等高噪声区域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工艺。 19.7.3 高噪声生产场所宜设置控制、监督、值班隔声室,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隔声的设备间内,隔声设备间宜与操作区隔开。 19.7.4 强烈振动设备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构)筑物、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19.7.5 块状物料输送时,钢溜管、钢料仓、碎玻璃仓口钢板等物料均宜采取阻尼和隔声措施。 19.7.6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进气口或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条文说明
19.7.1~19.7.6 这7条规定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制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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