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钢构件及型材应进行除锈防腐处理,焊接部位焊接完成后应做二次防锈处理。在结构封闭工序前应对钢结构防锈做阶段验收,并应在质量合格后再进行封闭工序。 9.4.2 地面与墙面结构连接部位应采取隔声措施。 9.4.3 内外表面材料平搭接部位应避免出现直通缝。采用两层以上材料作封面板缝时应做错缝处理。 9.4.4 结构面板装配完成后,应对各连接处缝隙、转角连接处等做密封胶填实处理;表面做屏蔽层构造时,应对各焊缝进行质量测量验收。 9.4.5 面层材料出现破损时,应采用原材料或隔声量大于原材料的材质进行修补,并应封闭创面。 9.4.6 隔声门门框及门轴与墙体连接部位应进行结构补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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