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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防火与疏散

2024-12-4 14:52|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30| 评论: 0

摘要: 5.2.1 乳制品厂各生产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表5.2.1 生产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注:1 当配料工序设置干粉配料间(化料间)时,该配料间的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丙类。 2 包装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本表设置时,本工序的外包材暂存区

5.2.1 乳制品厂各生产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表5.2.1  生产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注:1  当配料工序设置干粉配料间(化料间)时,该配料间的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丙类。

    2  包装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本表设置时,本工序的外包材暂存区域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域面积的5%,且包材暂存量不得大于当班的用量。

5.2.2 车间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清洁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设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5.2.3 与工艺生产相联系的折箱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折箱间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墙等防火设施分隔,且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车间其他区域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其自身火灾危险性确定。

5.2.4 当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物品贮存时,生产、贮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2.1 随着乳制品厂自动化、连续化工艺设备的发展应用,多品种、大规模、大型化的联合乳制品生产厂房越来越多,车间内各工序生产过程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车间耐火等级也有局部变化。我国原《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 6006-92对乳品生产车间主要工序的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有过一定规定,通过调研以往按照原规范设计的工厂实际使用情况,结合近十年来参照原规范设计的主要工程与各地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认为原规范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车间耐火等级规定总体上还能指导乳制品厂的工程设计。但由于现代乳制品厂规模的扩大及技术的变化,为了进一步保障乳制品厂的建筑防火安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结合现代乳制品厂的生产特点,对原规范中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规范表5.2.1在原《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 6006-92规定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车间耐火等级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并对其中的配料、包装工序按照不同的装备水平、配置方式、生产使用物质的特性,进行了细化和条件规定,总体沿袭了原《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 6006-92的分类等级和原则,仅将其中冰淇淋的包装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由戊类提升为了丁类,主要是考虑到现在冰淇淋的包装及原辅料品种较以往有较多变化,增大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因此该工序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由戊类提高为丁类。

5.2.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折箱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当折箱间的面积超过联合厂房总面积的5%时,则整个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且折箱间因折箱工位与包装线的对应需求,工位布局分散,其平面面积较难控制,若根据丙类建筑的防火分区设计现代大型的联合乳制品生产厂房时,对包装生产流程的连贯性及设备布置均有影响,结合目前国内大型乳制品厂建设特点及近十年来实施的主要乳制品厂实际情况,对该区域的疏散条件及包材暂存量进行限定后作出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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