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乳制品厂生产车间卫生及辅助用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的有关规定。车间各区域装饰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车间各区域装饰
5.4.2 乳制品车间出入口宜设风幕及灭虫灯,非全年空调的房间的外窗应设不可开启的纱窗。 5.4.3 乳制品车间宜采用自然采光,当自然采光不足时应增加人工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5.4.4 乳制品厂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环境。 条文说明
5.4.1~5.4.4 乳制品车间卫生要求高。条文规定了一些措施,以防止蝇虫飞入车间和操作人员带入污物,防止车间内因潮湿而生霉菌等,从而保证环境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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