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乳制品厂按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要求,宜设置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通信系统。 7.3.2 乳制品厂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不应低于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中附录A的要求。 7.3.3 乳制品厂设置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生产区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7.3.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3.5 乳制品厂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条文说明
7.3.5 乳制品厂房中有一些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场所(如氨制冷站),为防止因气体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这些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十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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