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应在负荷侧装设集中或就地无功补偿装置,企业计费侧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6.3.2 单台100kW及以上感性负荷电动机在负荷较平稳时,宜就地设置补偿电力电容器,补偿容量(kvar)应为电动机容量(kW)的(25~30)%。 条文说明
6.3.1 在负荷侧安装了无功补偿装置后,减少了无功功率由电源侧向负荷侧的流动,因此降低线路和变压器因输送无功功率造成的电能消耗,加装无功补偿后,不仅提高了功率因数,减小了电能损耗,还可充分挖掘设备输送功率的潜力;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 3485中的有关条款,同时为满足供电部门对10kV以上用户的功率因数要求在0.9以上的规定而制定本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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