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1 本规范适用于轮胎、力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B.0.2 橡胶产品三胶综合能耗计算应包括三种情况:总综合能耗、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 B.0.3 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应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本建设,生活用能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B.0.4 综合能耗计算的能源应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质。 B.0.5 能源量应以计量为准,热值应以实测为准,无实测条件的应按本规范附录C中各种能源按标准煤参考系数进行折算。电能热值一律按0.1229千克标煤/千瓦小时计算。多产品共用的辅助、附属系统的能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分摊法计算。 B.0.6 橡胶产品加工中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不应计入总综合能耗,向外界输出时,则应从产品总综合能耗中扣除。 B.0.7 用外购半成品加工成品时,加工半成品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总综合能耗。 B.0.8 总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z——橡胶产品三胶总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eic——产品加工(含外购半成品)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eiff——产品加工(含外购半成品)消耗的辅助、附属能源和能源损失量; Ki——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数。 B.0.9 单位产品三胶量应以加工成合格产品所用的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之和计算。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d——单位三胶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三胶; L——合格产品三胶总耗量,t。 B.0.10 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ck——可比单位产品三胶综合能耗,吨标准煤/吨三胶; eic——三胶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Ki——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数; L——合格产品三胶总耗量,t; F——可比修正系数(见附录C)。 1 橡胶产品加工中因工艺要求,室温不宜低于18℃,我国地区气温差异较大,气温影响较大应采用修正系数(F)进行修正。 2 胶鞋产品生产中,某些品种需进行多次硫化,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中只计算一次硫化所消耗的能耗。 B.0.11 轮胎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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