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全厂事故应急设施应根据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设置。 9.0.2 对突发事故产生的废水应排入事故水池,厂区设有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可兼作事故水池。 9.0.3 突发事故产生的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建厂地区雨水排放要求时,可排入厂区雨水管。 2 不符合建厂地区雨水排放要求,但符合建厂地区污水排放要求时,可排入厂区污水管。 3 不符合建厂地区污水排放要求时,应做单独处理。 9.0.4 事故水池容积应根据发生事故时可能随废水流失物体的体积、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水池的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9.0.3 橡胶制品生产发生事故产生有污染的废水主要在粉料仓库(炭黑、小粉料)、油料罐区及炼胶工段,当兼用的初期雨水池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其不足部分的容积。 9.0.4 事故水池的容积=事故废水最大量(即区域内室内外消防总量+流失物体的体积)-围堤及可存积废水容积-排放废水管道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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