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气田集输系统的工艺特点、检测和控制功能、规模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场、集气站、脱水站的生产过程控制宜采用可编程控制器(PLC)或远程终端装置(RTU),天然气处理厂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 2 对操作独立性强的橇装装置,宜采用PLC或RTU控制,PLC、RTU应与站场控制系统进行数据通信。 9.3.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点较少的井场、集气站等站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但其输入/输出卡件应独立设置。 9.3.3 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功能; 2 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能完成预定的控制策略; 3 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动态流程图、重要数据趋势图等显示功能; 4 良好的用户界面及中文人机界面; 5 自动诊断计算机控制系统自身故障和生产过程故障,并发出区别报警的功能; 6 随机和定时打印报表功能; 7 离线组态、在线组态和在线修改控制参数。 条文说明
9.3.2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5.3.2条第4款规定:“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输入/输出卡件应独立设置。” 因此,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点较少的井场、集气站等站场,可以不设置独立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而是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直接接入站场PLC或RTU中独立设置的输入/输出卡件进行信号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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