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通信系统应满足气田各生产管理部门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可设置生产调度、行政管理电话、工业电视、周界安防、会议电视、数据及图像传输、巡线及应急通信。 11.1.2 自建通信系统方式宜采用光纤通信,也可采用无线通信;租用公网运营商电路方式宜租用专线传输电路。 11.1.3 通信光缆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气田的实际情况选用直埋或架空方式。当采用直埋敷设时,可与天然气管道同沟敷设。架空敷设时,可与电力杆同杆敷设,或自建杆路。 11.1.4 通信系统应满足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的要求,并为信息网络提供传输通道。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数据传输宜设置备用通信传输电路,备用通信可采用公网运营商电路,也可根据气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通信要求确定适宜的备用通信方式。 11.1.5 集输管道巡检和维抢修部门语音通信宜采用无线对讲机方式。 11.1.6 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通信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 3836的有关规定。 11.1.7 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2 通信电源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的有关规定,要求交流不间断供电的通信设备应采用UPS电源供电; 3 通信系统设备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4 生产管理办公楼内综合布线、消防广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1.8 通信线路穿越站场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和附录K的要求。 11.1.9 低渗透气田气井的通信方式宜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也可采用光纤等有线通信方式。 条文说明
11.1.2 光纤通信方式适合于气田正常的生产管理及气田站场相对集中的场所。 无线通信方式是指微波通信(包括扩频微波)、集群通信、卫星通信、数传电台、公网无线通信网络等通信方式。无线通信方式适合于边远地区、地形较特殊、站场分散且相对独立、通信需求容量不大的气田井站的通信要求,以及边远井场的巡线和应急的通信要求。 11.1.6 气田内一些防爆场所(如井站工艺装置区、井口区等)配备的通信设施应选择防爆型通信产品(如防爆话站及防爆扬声器、防爆对讲机、防爆摄像机设备等),且防爆等级要求不低于井站防爆区划分规定。 11.1.8 附录J和附录K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23和《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制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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