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 站场供热装置应根据站场生产、生活用热要求以及站场公用工程条件确定,站场余热宜利用。 11.5.2 站场供热的最大热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K——供热站自耗及供热管网热损失系数,可取1.05~1.20; K1——采暖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取1.0; K2——通风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取0.9~1.0; K3——生产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取0.5~1.0; K4——生活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取0.5~0.7; Q1、Q2、Q3、Q4——依次为采暖、通风、生产及生活最大热负荷(kW或t/h)。 11.5.3 供热介质宜采用热水,在热水供热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用蒸汽、导热油或其他供热介质;常压锅炉供热水温宜低于当地大气压水沸点5℃~10℃,且不应高于90℃;锅炉供热的饱和蒸汽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不宜超过0.8MPa(表压);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11.5.4 供热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产品,锅炉、导热油炉的燃料宜采用天然气,天然气燃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高于350mg/m3; 2 对存在凝液的燃料气,应设置气液分离器; 3 当燃料气的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要求时,应设置稳压装置; 4 在燃料气管道的稳压装置之后不得连接生活或其他用气管道; 5 在进锅炉房或供热站燃料气主管上应设置紧急截断阀。 11.5.5 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导热油加热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SY/T 052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5.2 本条是对最大供热负荷的确定。根据生产、生活、采暖、通风、供热站自耗及管网损耗的热量,计算出系统的最大耗热量,作为确定锅炉房规模大小之用,称为最大计算热负荷。 如果锅炉房自耗热可经计算求得,热网损失耗热约占总负荷的5%~10%。 气田内部采暖一般是连续供给,即K1=1,通风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K2,集气、压气的通风负荷是连续的,取K2=0.9~1.0。 本规范中所提及的站场生产负荷,通常是用于加热、清洗及气管伴热,使用时间及耗热取决于生产,一般取K3=0.5~1.0。 生活热负荷一般是间断供给,取K4=0.5~0.7。 11.5.3 供热介质宜优先考虑采用热水,但如果工艺要求用蒸汽或者导热油,则应采用相应的供热介质。 为减少传热面积,节省投资,应增加水和被加热的天然气之间的温差,但常压锅炉所能达到的最高水温就是当地大气压下的水的沸点温度,为了保证炉水不汽化,锅炉的额定水温不高于90℃是合适的。 气田使用的蒸汽压力一般不超过0.5MPa(表压),很少有超过0.8MPa(表压),本规范只是对一般情况做出规定,只要能满足工艺需要,蒸汽压力越低越安全。 11.5.4 天然气为优质能源,应提高其使用效率,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因此在站场供热设计中,除采用合理的方案外,还应选用高效率的供热设备和辅机。 硫化氢含量较高的燃料气,对燃烧设备腐蚀严重,对人身健康也有一定危害,因此燃料气硫化氢含量不能太高,当有条件采用净化天然气时,应尽量采用净化天然气。 当燃料气来气压力不稳,或由于其他用气设备负荷波动,将严重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所以需要在燃料气管道上设置的稳压装置。 当发生紧急事故时,需要紧急截断燃料气管线,因此要求设置紧急截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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