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 配电照明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照明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成套设备供应厂家等,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 2 配电照明工程中,应符合本标准电力电缆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防雷和接地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填写验收记录; 3 配电照明工程中对室外电气、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备用和不间断电源等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应结合冰雪景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专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分项工程涉及的相关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标准附录C填写验收记录; 4 配电照明工程分项验收时应全数进行验收和核准。 7.6.2 冰雪景观建筑配电照明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对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等进场时,尚应提供安装、采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资料。 7.6.3 配电照明工程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和照明的漏电保护装置,应进行模拟动作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2 冰雪景区内大型建筑照明系统满负荷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4h;冰景内照明系统满负荷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2h,且应无故障。 3 满负荷试运行的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每间隔2h记录1次运行情况。 4 灯具、断路器、启动器、控制器、频闪器及灯光控制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耐低温运行试验,反复启动不得低于10次,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大于24h。气体放电灯启动试验每次启停应间隔不少于15min,反复启动不低于5次,上述运行试验不得出现过热、漏电、闪烁、功率降低和超过启动时间或启动不正常等现象。 5 电压降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和电动机等用电设备端电压的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应为±5%,并应随时进行监测记录。 条文说明
7.6.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检验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其工作过程、检验结论应有记录(包括有效的认定报告),并经各相关单位确认。采用新的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入现场前应按规定要求组织检查、检验,以保证投入使用后相关工作顺利展开。 7.6.3 有关条款的说明: 1 避免用电设备发生电气故障,使电气设备形成接近裸露导体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而加装漏电保护装置则能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故发生。漏电保护装置应作模拟动作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2 规定进行满负荷通电试验时间,是检验景区用电峰值期能否正常运行的有效措施。 3 所有照明灯具应逐一验收,保证灯具的完好率。 4 检验各种电气设备的稳定性。 5 各种用电设备对电压偏差都有一定要求。涉及用电设备端电压的电压偏差超过允许值,将导致用电设备的寿命降低或光通量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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