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室外作业场地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相关色温宜按表4.4.1确定。
4.4.2 各类室外作业场地的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4.3 有要求识别安全色的场所,其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低于20。 条文说明
4.4.1 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制定的。光源的颜色外貌是指灯发射的光的表观颜色(灯的色品),即光源的色表,用光源的相关色温来表示。色表的选择是心理学、美学问题,取决于照度、气候环境和应用场地条件等因素。通常在低照度场地宜用暖色表,中等照度用中间色表,高照度用冷色表;另外在温暖气候条件下采用冷色表;而在寒冷条件下采用暖色表;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间色表。 4.4.2 本条是参照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制订的。 4.4.3 本条是根据CIE标准《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的规定制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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