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机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 保障机坪安全的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x,必要时可增加辅助照明。 5.1.3 机坪照明宜采取下列措施限制对飞行和滑行中的航空驾驶员、机场和机坪的管理人员产生的眩光: 1 避免灯具发出的直射灯光照射塔台和着陆飞机; 2 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小于经常使用该机位的飞机驾驶员最大眼高(眼轮高度)的2倍。 5.1.4 灯具的布置和朝向应使得每个机位能从两个或更多方向受光。 条文说明
5.1.1 本条对机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作出规定。 1 机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只列出了表中区域的照明标准值,机场其他公共区域的照明标准值应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CIE关于室外照明的技术报告及本规范其他章节相应场地的相关要求。 2 机场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的确定参照了CIE《室外工作场地照明》S 015/E200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1《机场设计与运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中各相应场地的照度标准,并结合我国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5.1.2 本条是为机坪工作区的安全监控提供必要的照明,其照度应足以辨认出机坪工作区内人员和物体的存在。 5.1.3 本条是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1《机场设计与运行》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2006并结合我国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5.1.4 采用多个灯具从不同方向为飞机机位提供照明,可以减少阴影,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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