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室外场地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2 照明设计时,应调整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投射角度,使眩光值在较小的范围。 条文说明
5.7.1 本条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2007中表8.0.1-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厂区露天场地及交通运输线上的照明标准值”的规定,经现场测试并与其他行业对比协调,电力行业标准明显偏低,故提高了其中个别数据。 5.7.2 对于发电厂、变电站、动力及热力工厂的场地,提出眩光限制值有一定难度,因此各场地的眩光不作具体要求,但在设计灯具时,应考虑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投射角度,以减少眩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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