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城镇内的电缆,宜采用管道敷设方式。在城镇新建通信管道时,应与相关市政建设和地下管线规划相结合进行,宜减少对铺装路面的破坏,以及对沿线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干扰。 5.3.2 城镇内新建管道的容量、新建杆路的负载能力应超前规划,并应充分考虑已有管道、杆路等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5.3.3 电缆线路路由的选择,应结合网络系统的整体性,将主干电缆路由与中继线路路由一并考虑,充分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确保短捷安全,经济灵活,并便于施工及维护。 5.3.4 电缆线路不可避免穿越有化学和电气腐蚀的地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宜采用金属外护套电缆。 5.3.5 电缆路由不可避免与高压输电线路、电气化铁道长距离平行接近时,强电对通信电缆线路的危险影响和干扰影响不得超过本规范第8.1节和第8.2节的规定。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