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头部防护 安全帽 Head protection-Safety helmets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0年7月1日 GB 2811-2019 代替GB 2811-200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811-2007《安全帽》。本标准与GB 2811-200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的措辞,并删除了部分术语(见第3章,2007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安全帽的分类(见第4章); ——修改了对于安全帽质量的要求(见5.2.6,2007年版的4.1.7); ——修改了对于佩戴高度的要求(见5.2.9,2007年版的4.1.11); ——修改了对于通气孔的要求(见5.2.13,2007年版的4.1.15); ——修改了对于耐低温性能的要求(见5.3.3,2007年版的4.3.5); ——增加了对于耐极高温性能的要求(见5.3.4); ——修改了对于电绝缘性能的要求(见5.3.5,2007年版的4.3.2); ——修改了对于防静电性能的要求(见5.3.6,2007年版的4.3.1); ——增加了对于耐熔融金属飞溅性能的要求(见5.3.7); ——修改了对于安全帽永久标识的要求(见7.2,2007年版的6.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慧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力达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芬、陈倬为、许超、肖义庆、张意飞、项树乔、蒋旭日、张东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811-1989、GB 2811-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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