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时,应利用矿区附近现有城镇、企业供水水源供水; 2 宜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作为矿井生产用水水源。 10.1.2 矿井生活用水指标可根据矿井所在地域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选取;矿井生产用水宜根据工艺要求按节水型指标确定。 10.1.3 矿井供水系统宜采用分质、分压供水。管路应具备使用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的条件。 10.1.4 矿井各冷却水循环系统宜统筹设置。 10.1.5 矿井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雨水、污水排放应减少提升环节。 10.1.6 有条件时,生活热水供应宜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清洁能源。 10.1.7 矿井给水排水设备、管材等应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卫生器具及器材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对水源选择时的节能要求进行了规定。 1 有许多矿井靠近城镇或其他大型工业企业,若双方能协调一致,共用一套水源系统,会大大降低用水成本,降低用水能耗。 2 矿井许多生产用水水质要求较低,如选煤厂生产补水、防火灌浆用水等,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水完全可作为其供水水源。 10.1.3 许多矿井由于没有合适的回用管路系统,导致大量处理合格的矿井水、生活污水无法回用,而白白流掉。矿井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室外回用管路,还要合理设置室内管路,使回用用水点能够在多种水源间灵活转换。 10.1.4 矿井使用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车间主要有压风机房、瓦斯抽放站、注氮站等,矿井设计时可根据情况将循环水泵房、水池等联合布置,循环水泵等分开设置,提高系统能力,降低冷却水的损耗。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