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规模,应根据矿井涌水量、井下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及调节池的容积综合确定;应根据矿井生产工序用水水质情况分质处理,并确定分级处理的规模。 11.1.2 矿井水厂调节池容积应根据井下涌水量、井下排水泵的能力及作业时间、处理站的规模确定,不宜小于6h正常涌水量。 11.1.3 矿井水处理主要设施宜设置在井下。 11.1.4 矿井水处理应选用低能耗、技术工艺先进及高效节能设备。 11.1.5 井下水仓应设处置污泥的设备。 条文说明
11.1.2 目前有许多矿井采取避峰排水,白天累计排水时间短,充分利用夜间将井下水仓储存的矿井水排至地面。设计时应根据井下涌水量对井下水仓容积、地面调节池容积、井下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及作业时间、处理站的规模进行综合论证。 11.1.3 矿井水井下处理并直接回用可减少矿井排水量,节能效果显著;井下水处理可利用重力流实现工艺环节的连接;对于严寒地区,可节省地面围护结构投资,减少地面供暖负荷;处理后的清水可提高井下排水泵的效率与寿命。井下水处理宜在新井设计时统筹考虑,已建矿井由于受巷道高度限制,实施存在一定困难,应结合实际条件充分论证。 11.1.5 本条是为提高矿井水处理效率而制订的。我国大多数矿井定期清除井下水仓煤泥,清泥周期长,煤泥淤积,井下排水泵开启时将大量煤泥带至后续矿井水处理系统,造成水处理难度大,加药量大,处理能耗及成本高。少数矿井改为在井下增设压泥设施,采取日常清理,水处理综合能耗及成本明显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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