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矿井瓦斯(煤层气)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设计应提出全矿井瓦斯抽采量、矿井通风瓦斯排放量及其浓度预测值。 2 应采取提高瓦斯抽采浓度的措施,并应在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矿井风排瓦斯浓度。 3 甲烷浓度在30%及以上的矿片瓦斯利用率应达到100%;甲烷浓度为7%~30%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宜达到70%;宜提高甲烷浓度在7%以下的抽采瓦斯及矿井风排瓦斯利用率。 12.0.2 中煤、煤泥、煤矸石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设计应提出矿井及洗煤厂洗中煤、煤泥、煤矸石产生量及工业分析资料。 2 洗中煤宜作为矿区综合利用电厂燃料,但当矿区综合利用电厂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时,洗中煤掺入量应保证入炉燃料收到基热值不高于14640kJ(3500kcal)/kg。 3 煤泥宜作为矿区综合利用电厂燃料。 4 煤矸石应按其品质,分质分级综合利用,利用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矸石低位发热量Qar.net≥5.02MJ/kg(1200kcal/kg)时,应作为能源资源使用。 2)煤矸石低位发热量Qar.net<5.02MJ/kg(1200kcal/kg)时,宜作为当地生产烧结建材的原料。 12.0.3 地热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井田范围内地热资源进行分析、预测,具有利用价值时,应提出利用方案。 2 地热能的利用应按热能品位高低确定利用方向,并应与矿区、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12.0.4 太阳能、风能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太阳能资源富裕地区,宜在矿井设计中对太阳能资源进行分析,以发电、供热等方式且满足自用为目的时,应提出利用方案。 2 在风能资源充足地区,宜在矿井设计中对风能资源进行分析,以发电为主要利用方式且满足自用为目的时,应提出利用方案。 条文说明
12.0.1 矿井瓦斯(煤层气)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论证确定煤矿矿井瓦斯综合利用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而瓦斯综合利用是煤矿矿井设计应采取的最重要节能举措之一。 2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提高瓦斯综合利用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 本款根据全国高瓦斯矿区瓦斯实际利用率确定,并适度超前。 12.0.2 煤泥、煤矸石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论证确定煤泥、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煤泥、煤矸石综合利用是煤矿矿井设计需采取的重要节能举措之一。 2 本款系按最新低热值煤发电行业政策要求提出,是矿区综合利用电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及经济效益的关键,是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必要条件。 3 煤泥宜首先考虑作为矿区综合利用电厂燃料;其次可以就地销售给当地民用及工业用户,实现社会化综合利用。主要考虑较孤立的中小型选煤厂煤泥、矸石产生量较小,单独建设综合利用电厂时规模较小,不能满足国家政策要求,在此条件下可采取就地销售措施。 4 本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的能源利用效率及项目经济效益。同时,煤矸石按其品质分质分级综合利用也是国家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一系列政策要求。 12.0.3 地热利用说明如下: 本条体现了按热能品位梯级利用的原则,以达到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根据目前地热利用的技术、装备条件,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利用方向可达到本条的要求: (1)热能品位100℃以上的,宜用于发电、供热、制冷及工业干燥、工业热加工、脱水加工、回收盐类、罐头食品等综合利用; (2)热能品位50℃~100℃的,宜用于供热、制冷、温室、生活热水、工业干燥等; (3)热能品位20℃~50℃的,宜用于沐浴、热泵供热、水产养殖、饲养牲畜、土壤加温等。 12.0.4 太阳能、风能利用说明如下: 太阳能、风能资源的大规模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及当地的总体及专项规划,且不属于煤矿建设应有的义务,但从节能角度出发,煤矿建设可利用地面建(构)筑物外表面及工业广场边角空地开展以自用为目的力所能及的利用,满足国家总体的节能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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