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列出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总征地面积(m2); 2 厂区代征地面积(m2); 3 厂区建设用地面积(m2); 4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m2); 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m2); 6 总建筑面积(m2); 7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m2); 8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m2); 9 道路停车场占地面积(m2); 10 绿地面积(m2); 11 容积率; 12 建筑系数(%); 13 绿地率(%); 14 厂区利用系数(%); 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比率(%); 16 围墙长度(m); 17 机动车停车泊位(个); 18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个); 9.0.2 改建、扩建的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应结合现有设施,计算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条文说明
9.0.1 本条对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作出规定: 1~3 厂区总征地面积、厂区代征地面积、厂区建设用地面积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厂区总征地面积=厂区代征地面积+厂区建设用地面积。 4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应按其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6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和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是有区别的。总建筑面积按建筑设计规定计算。 7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8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9 道路停车场占地面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道路(包括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的总和,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10 绿地面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计算面积的总和。 11 容积率: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工厂容积率和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内容是有区别的。计算工厂容积率时,总建筑面积增加了构筑物和设备及设施等计算面积,当建筑层高超过8m时,该层建筑面积按加倍计算。 12 建筑系数: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13 绿地率: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14 厂区利用系数: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计算。 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与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00%。 16 围墙长度:以围墙中心线计算长度。 17 机动车停车泊位:包括地上、地下机动车停车泊位,必要时可分列。 18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地上、地下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总和。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