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原料煤卸载宜采用机械卸煤方式。卸煤机械应根据来煤运输方式和来煤量确定。 4.2.2 经铁路来煤时,允许卸车时间及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 4.2.3 经水路来煤时,卸煤机械的总额定能力,应按泊位的通过能力,并与航运部门协商确定,且宜为全厂总需煤量的300%。卸煤机械不宜少于2台。 4.2.4 采用汽车来煤时,宜采用自卸方式。运煤车辆和运输宜优先利用社会运力。 4.2.5 储煤设施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由国家铁路干线来煤,应按10d~20d的生产总需煤量确定。 2 经由公路来煤,应按5d~10d的生产总需煤量确定。 3 经由水路来煤,应按水路可能中断运输的最长持续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10d的生产总需煤量。 4 坑口型水煤浆厂,应充分利用矿井及选煤厂的储煤设施,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有储煤容量,且不宜小于5d的生产总需煤量。 5 用户型水煤浆厂储煤容量还应符合用户所属行业的规定。 4.2.6 原料煤的存储方式,应根据原料煤的类别及建厂区域的地理、气象条件和环保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封闭式储煤场或煤仓存储; 2 严寒、多雨地区,储煤场(仓)布置应采取防冻、保温和通风、排水措施,并应设置必备的除尘、清扫、堆整和消防设施。 4.2.7 当制浆用煤的煤种、煤质波动较大或采用配煤制浆时,储煤场(仓)布置应分煤种、煤质储存,并应设置相应的混煤、配煤设施。 4.2.8 储煤场堆取设备能力和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煤场设备的堆煤能力应与卸煤装置的处理能力相匹配;取煤能力应与输煤系统的能力一致; 2 储煤场主要堆取设备采用推煤机、轮式装载机时应有一台备用; 3 选用门式或桥式抓煤机时,其总额定能力不应小于总需煤量的300%、卸煤装置能力和输煤系统能力三者中的最大值,设备不设备用;宜设一台推煤机供煤场辅助作业。 4.2.9 采用筒仓储煤时,应采取防堵、防黏附措施。当储存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采用防爆、通风和温度检测措施,并应严格控制存煤的滞留时间。 4.2.10 储煤场受煤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煤坑数量应设置2个及以上,并应根据来煤种类和配煤要求增加;单个受煤坑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15m³; 2 受煤坑上宜设置不大于200mm孔径的铁篦子;当接受粒度大于100mm的来煤时,宜设置大块煤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
4.2.2 采用铁路方式来煤时,铁路允许的占道卸车时间,以及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不同地区和不同工程的差别较大,因此,应与铁路部门协商后确定调车作业方式和卸车设备的选型。有条件的应尽量设置自备铁路专用线,提高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减少调车次数。 4.2.3 经水路来煤时,由于卸煤受气候、港口等条件影响因素较多,相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因此,确定码头卸煤机械的总额定能力时,根据经验一般宜为全厂总需煤量的300%。当不占用航道,且卸船时间充裕时,卸煤机械额定能力和台数的设置可适当调整。 4.2.4 为节省工程初期投资,有效减少运行管理人员,降低生产成本,本条文提出工程设计中的运煤车辆和运输方案宜优先利用社会运力的规定。 4.2.5 为了保证水煤浆产品供应的可靠性,保障原料煤的供应是最基础的条件,因此,水煤浆工程应设置一定容量的储煤设施。 4 坑口型水煤浆厂设计时,应充分利用矿井及选煤厂储煤设施,并考虑在工作制度不同的条件下,自有储煤容量应能保证制浆原料煤供应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4.2.6 本条文强调在水煤浆生产中,因原料煤品种多样,确定储存方式和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原料煤的特性,建厂地区的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和环保要求等。 4.2.7 生产过程中制浆原料煤品质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水煤浆产品的性能指标,也涉及制浆工艺和添加剂的调整。设计如果能够充分考虑到煤种、煤质的变化情况,设置可以配煤和分别堆存设施,将有利于根据煤种变化,合理调整工艺流程及添加剂,达到稳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 4.2.10 设置2个及以上的受煤坑有利于系统稳定运行,还可以实施不同品质煤的混配制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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