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水煤浆工程的水源可选择地下水、地表水,或取自市政给水。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1.2 供水设计应根据水源和各用水项目对水质、水量的不同要求,采取分区、分质供水,一水多用等措施。 13.1.3 制浆用水水质应根据所选煤种的成浆性试验结果确定,并应优先选择城市中水或生产废水制浆。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 13.1.4 当采用再生水作为主要水源或者补给水源时,应设备用水源。 条文说明
13.1.3 为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本条文在原规范第13.1.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优先选择城市中水或生产废水制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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