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原料煤系统建筑物宜设置水力清扫用的给排水设施。制浆车间、输供浆泵房、储浆、装浆和卸浆系统,应设置冲洗地板和冲洗管道、设备用的给排水设施。场区内应设废水沉淀池,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应收集、处理,分离的固体物后可排入排水系统或重复使用,不得直接外排。 13.3.2 储煤和输煤建筑物、制浆车间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输煤栈桥和其他建筑物连接处应设防止火灾蔓延的保护措施。 13.3.3 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应设排水设施。 13.3.4 生产、生活水泵均应设置备用泵。 13.3.5 原料煤系统应设置收集冲洗废水的污水坑或地漏,收集的废水应汇入煤泥沉淀池集中处理。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