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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电气设备防火

2024-12-4 14:31| 发布者: LooTan| 查看: 17| 评论: 0

摘要: 18.5.1 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2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1个出口。18.5.2 配电室的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门应能向2个方向开启。18.5.3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18.5.4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在穿越集中控制楼(室)、配电

18.5.1  当配电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2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1个出口。

18.5.2  配电室的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门应能向2个方向开启。

18.5.3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18.5.4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在穿越集中控制楼(室)、配电室处,穿越厂房外墙边以及电缆分引接处,应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18.5.5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隧道每150m,充油电力电缆隧道每120m,电缆沟道每200m,电缆室每300m2宜设置一个防火分隔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h;

    2  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18.5.6  电气设备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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