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给水排水应根据工厂用水系统、水质标准、用水量及当地水资源以及外部供水情况合理选择水源。 5.3.2 生产用水应采取循环使用、重复利用等措施,重复利用率不应小于95%。水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量计算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水源水质、浓缩倍率、水质稳定处理措施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应补充或部分补充软化水、脱盐水。 2 设备冷却水应充分循环使用,并应采取水质稳定措施。 3 车间清洗工段的清洗废水、废液应自身循环或重复使用。 4 车间地坪冲洗水量较大的生产车间,不得使用新水,宜建中水设施。 5.3.3 厂区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应根据用水制度、水量、水质、水压等进行技术经济、能耗等指标比较后确定。 2 泵站布置应靠近用水量较大的生产车间。 3 水泵、机械通风的冷却塔宜采用变频调速等控制系统。 4 循环回水系统宜采用余压回水的设计方案。 5.3.4 厂区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宜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工艺。 5.3.5 设备、器材选型应采用国家推荐的高效节能型产品。 条文说明
5.3.2 本条说明如下: 1 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系综合指标,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用水、设备和产品冷却用水和辅助生产用水,不包括厂区生活、消防、浇洒道路、绿化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等。计算公式如下:
2 清洗工段包括拉矫机组、氧化着色及板、带、管材等清洗工段。工艺流程设计及工艺设备选型不同,所排出的废水、废液其污染特征存在较大差异,设计时应视废水特征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3 浓缩倍率:循环冷却水与补充水含盐量的比值。 4 水质稳定处理:指防止结垢、腐蚀、污垢的处理措施。 5.3.3 给水系统应进行技术经济、能耗等指标比较后确定。根据设备的用水制度、水量、水质、水压等要求进行系统划分,视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清浊分流、分压、分区等供水方案。 5.3.4 厂区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视工艺设备选型、废水特征可分别采取直接排放、自身回用或处理后回用等措施。废乳液属高浓度污水,宜送至厂外集中处理或厂内单独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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