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 仪表电源负荷属“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时,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10.4.2 仪表电源的容量可按各系统用电量总和的1.2倍~1.5倍计算。仪表电源应配置静止型不间断电源(UPS)。对电源有特殊要求的仪表,应配置专用电源设备。 10.4.3 供电系统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和现场操作间的仪表供电系统应包括单回路或双回路供电电源、双回路供电电源的切换装置、不间断电源(UPS)的供电电源(含电池)及电源分配装置; 2 现场仪表和电磁阀的电源应由相关的就近仪表供电系统供电; 3 重要的电动阀的电源宜由相关的仪表供电系统就近供电; 4 电源分配装置宜有20%的备用回路;
5 供电线路中的开关容量可按正常工作电流的2.0倍~2.5倍选用。 条文说明
10.4.1 引自现行行业标准《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T 20509“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负荷”的定义来自化工设计规定。这类用电设备的断电,将导致工厂的生产装置彻底停运,并造成极大的危害(对设备和运营),属一级负荷中的重要负荷。 不间断电源供电间一般按30min设置,根据分散型控制(DCS)系统的可靠性、电池安装的空间等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但时间不宜低于20min。 10.4.3 图1为标准的中央控制室UPS电源系统,图1中服务器、控制(控制器)柜、I/O柜由UPS和非UPS供电。
图1 UPS柜及电源分配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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