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 历年平均气温不高于5℃的日数不少于90d的地区应为集中采暖地区。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应设计集中采暖。 15.1.2 历年平均气温不高于5℃的日数不少于60d,且少于90d的地区为采暖过渡地区。 15.1.3 位于采暖过渡地区的某些生产厂房和某些辅助建筑物,宜设计集中采暖。 15.1.4 室外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在设计冬季通风时,需补偿局部排风的热风系统,室外进风温度应采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 15.1.5 全厂应采用地热水作采暖热媒,应设置热交换器,热交换器采用耐腐材质,加热介质侧应设置防垢设施。 15.1.6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15.1.6所列温度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过表15.1.6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局部降温措施。 表15.1.6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注:1 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升可加大1℃~2℃; 2 工作地点系指工人为观察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为工作地点。 15.1.7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及国家其他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排烟设施,并与消防系统连锁。 15.1.8 输送、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15.1.9 有地热液体产生有害气体排逸的房间,应设置排除措施。 15.1.10 地热电站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时,布置在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应考虑防爆措施。 条文说明
15.1.1、15.1.2 这两条分别给出了划分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的气象条件。 在本次规范的编写过程中,有关采暖区的划分问题基本上是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的相关内容。 考虑到以下两条原因,本规定仍使用采暖过渡区的提法。 (1) 与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GB 50660统一一致; (2) 地热电站具有方便的热源条件,采用采暖过渡区的提法不会造成初投资的过大增加。 对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各类建筑物,只要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工作,或者工艺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均应设集中采暖。 15.1.3 地热电站的热源条件比较方便,规范提出了过渡地区各类建筑物设置集中采暖的条件。应该说明的是,本条特别强调了位于过渡地区的“某些生产厂房和某些辅助建筑物”可以按照集中采暖地区的条件设计集中采暖,而并非过渡地区所有的建筑物均可设置集中采暖。就过渡地区而言,气象条件差别仍然很大,所以设置了集中采暖建筑物的种类也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主厂房属于热车间,在过渡地区不宜设计集中采暖;而对于网控楼、电气楼、生产办公楼等建筑物,由于工艺要求和其重要程度,需要设计集中采暖;至于电厂其他辅助建筑物是否设计集中采暖,还应视电厂的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和其他因素决定。 15.1.5 推荐采用地热水作为采暖热媒的理由:其一,蒸汽采暖凝结水含铁量高,水质不合格,难以回收利用;其二,由于种种原因,蒸汽采暖热能消耗大于热水系统;其三,地热电站可用于采暖热媒的蒸汽只有直接引自地热生产井的地热蒸汽和经汽水分离器分离出来的地热蒸汽(即经处理后的地热蒸汽)两种,地热蒸汽具有腐蚀性,容易在采暖管道系统结垢,影响采暖系统的运行。
采用地热水为采暖热媒,可以克服上述问题。热网加热器的热源可以采用经汽水分离器分离出来的地热水或上述地热蒸汽。地热水、地热蒸汽等地热流体在管道内的流速一般较火电厂的汽水管道流速取值低,管道易结垢,地热流体中含有Cl-、SO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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