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1 主厂房采暖计算时不考虑设备、管道散热量。 15.2.2 主厂房采暖热负荷的计算,应包括下列两项: 1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计算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按5℃计算; 2 附加耗热量,包括: 1) 高度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15%计算; 2) 冷风渗透附加耗热量,可按基本耗热量的50%计算。 15.2.3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方式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汽轮机房应设置通风天窗,并应根据需要采用避风天窗。 15.2.4 主厂房通风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主厂房同时排出的余热量和余湿量; 2 主厂房余热量的确定,不包含太阳辐射热。 15.2.5 主厂房自然通风应仅按热压作用计算。进、排风窗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在确定通风窗面积时,仅计算可开启部分的外窗面积。 15.2.6 控制室、电子设备室、计算机室和继电器室等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5.2.7 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的主厂房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有采暖要求的厂房,排风系统的耗热量应由送热风装置和散热器系统共同补偿。 条文说明
15.2.3 通风天窗有多种形式:有老式的通风天窗,也有带电动挡板的轻型通风天窗(又称作屋顶通风器或屋顶排风器)。上述通风天窗都算作自然通风设备。 15.2.5 由于钢窗逐渐被淘汰,各种节能环保型的塑钢窗被日渐广泛地应用在火电厂工程中,推拉窗成为主要窗型,而推拉窗的可开启面积小于平开窗。因此规定在自然通风计算时,应按可开启部分的外窗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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